學生誣告教師 須不須負責?

2026/7/27
報導/李庭芝
 

嘉義縣一名約聘教師被控性騷擾而遭校方停聘,事後學生道歉改口,該師憤而向學生、家長求償六十萬元,仍被法院判決敗訴。(圖為示意圖)。圖/達志影像


日前嘉義縣某國小一名約聘教師,因為被學生申訴性騷擾,遭到學校終止聘約,且一年內不得聘任。然而,事後學生傳訊息道歉,稱「當時你沒有性騷擾我們」、「是我自己亂說的」。該名教師認為,足以證明受誣陷並據此提告學生及家長,連帶求償六十萬元。不過,法院審酌後認為,道歉內容不足以推翻性平調查結果,因此駁回教師請求。

 根據判決指出,本案原告為嘉義縣某國小約聘教師,學生向學校提出性騷擾申訴,經性平會調查後,認定教師曾對該名申訴學生有摸頭、雙手搭肩、摟肩、側面環抱等行為,對另外兩名男學生也有摸頭、摸肩等行為,均構成性騷擾。雖然教師主張學生是不滿被要求參加英語演講比賽而心生怨懟,事後也傳訊息道歉,但法官認為,當時的性平調查並不只是採信單一學生的說法,還合併針對另外兩名學生的騷擾行為認定,加上該名學生也可能是針對申訴後果超出預期才道歉,無法據此認定性平申訴是捏造或誣告,因此駁回教師求償要求。

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義謙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翁國彥說,教師在校園如果遭遇申訴,根據體罰、霸凌、校園性平或教學不利等不同案件性質,會有不同的法律救濟程序,教師需要評估和顧慮的因素也都會不大一樣,因此不同案件不能一概而論。由於法律救濟就是講求「法」的程序,因此教師如果沒有相關法律專業,建議尋求律師協助,釐清可以採取的下一步行動。

 翁國彥說,就目前公開的資訊來看,此案是其中一名學生傳訊道歉後,教師認為可以據此提告,推翻原本的調查。但這名學生的訊息能不能推翻原本的調查報告,需要審酌這名學生的案情在當中占多少比重。以此案而言,法官認定除了該名學生外,還有另外兩名學生的事證,因此單單一名學生的道歉訊息並不足以證明整份報告都屬不實。

 翁國彥分析,除了提告求償外,教師也許可以考慮根據這個新事證,向學校提起重新調查,會較為釜底抽薪。

身分不同說謊有責
 「四葉有魚」的律師余宗鳴指出,如果學生在申訴或調查中說謊,依照程序中的不同身分、說謊時的心態與目的,會有不同的法律責任。如果學生是提出性平案的當事人,因為希望教師受到懲戒、遭受刑事責任,並且是明知教師沒有做自己所說的行為,那可能會構成《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學生在調查過程中,為了讓教師受到懲戒、遭受刑事責任,偽造或變造證據,例如對話紀錄、簡訊或書信往來,也會涉犯同條第二項,偽、變造證據類型的誣告罪;如果學生只是在調查過程中,作為證人身分接受調查訪談,在受調查時提供了不實陳述,由於偽證罪是要「經過具結」,而且是在「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並不會因此構成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