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內私自捕撈魚 是否觸法?

2026/6/22
報導/黃國甦
 

 臺北市二二八公園吉祥物鱷雀鱔被兩名男子釣走烹煮,變成熱炒料理,整個過程公布在臉書,引發話題。圖為示意圖,與本新聞事件無關。圖/美聯社


臺北市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內的水池中有一尾「鱷雀鱔」,是許多民眾逛二二八公園必觀賞的「吉祥物」,這尾「頭部長得像鱷魚,身體像鱔魚」的魚類,在池內生活二十多年,日前卻遭兩名男子以「清除外來種,保護原生物種和生態平衡」名義,釣起後帶去熱炒店宰殺料理吃下肚。此二人同時以成大校友身分,將過程放到成大釣魚社臉書社團,引發網友憤怒。臺北市公園處表示,兩人已打電話到公園處致歉,北市府將各開罰三千六百元。

 臺北市二二八公園內的鱷雀鱔遭到「清除」事件,臺北市公園處指出,經調閱監控影像並核對行為人身分後,確認該垂釣及傷害魚類行為已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或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依法可處一千兩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公園處強調,考量到行為人將違法過程拍攝成影片及相片,並在網路公開播放,造成社會不良示範。為杜絕模仿效應,防範類似違法事件再次發生,因此對涉案的兩名行為人,分別處以三千六百元罰鍰,希望民眾引以為戒。

觸法? 視所有權歸屬
 至於私自捕撈公園水池內的魚類,會觸犯《刑法》「竊盜罪」嗎?律師成介之表示,這要看民眾帶走的魚類有沒有「所有權人」,也就是這條魚是誰的呢?如果是臺北市公園處購買放在池中飼養,魚的所有權屬於公園處,民眾若帶走,就有可能構成竊盜罪。但事件中的鱷雀鱔,是民眾帶到公園棄養,也就是原本的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因此這尾鱷雀鱔是無主物,民眾把牠帶走不會構成竊盜罪。

 不過,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教授翁國精指出,公園水池是人工環境,在池中養鱷雀鱔,就如同在魚缸裡養金魚,在魚塭中養虱目魚等,無論水池中放入什麼魚類,都不會破壞自然生態,因此移不移除鱷雀鱔與生態平衡無關。

 公園處表示,二二八公園水池內的鱷雀鱔,獨有一尾,當年發現牠遭人棄養後,曾洽詢相關單位協助安置,但都沒有合適的收容處所。考量該水池屬於人工混凝土構造的封閉式水域,並未與自然河川或水域連通,且池內沒有本土特有、稀有魚類,不致對公園外的自然生態造成擴散威脅。在衡量生態平衡與收容困境後,採取「長期監控、不予擾動」的權宜方式處理。

外來物種 勿自行移除
 發現外來物種通報及移除程序,農業部漁業署指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四條,逸失或生存於野外的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如果會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地方政府得逕為必要的處置。漁業署呼籲,民眾若發現外來種,應先聯繫所在地相關單位,不要擅自移除。

 此外,嘉義大學水生生物科學系助理教授董哲煌指出,鱷雀鱔肉質不佳,且其卵巢與生殖系統含有毒性,在宰殺處理過程中,毒素可能汙染到魚肉,其危險性質類似河豚。建議民眾勿宰殺食用,以免發生中毒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