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 應否免徵娛樂稅?

2026/5/25
報導/陳芝瑄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棒球、籃球等各種競技比賽,卻保留高爾夫運動,近年運動部、多所國小積極推動高爾夫運動,娛樂稅保留高爾夫球場課稅,恐不利運動推廣。圖片提供/JGL青少年高爾夫聯賽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藝文活動,如:電影、演唱會等,以及競技比賽,如:各類球賽的娛樂項目,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不過,民間團體認為,近年來,國內國小積極推動高爾夫運動,高爾夫球場保留課徵娛樂稅,並不利於政府推動全民運動及運動政策發展。

 根據《娛樂稅法》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以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仍需課徵娛樂稅,但也增訂地方政府可以視需要,停徵以上各款規定課稅項目的娛樂稅,經地方議會通過後,呈報財政部備查。

教育訓練 應被排除
 不過,高爾夫球場仍保留課徵娛樂稅,也引發民間團體關注,認為相較其他運動項目,競技賽事、訓練活動及學校體育多不被視為娛樂消費而免課稅,高爾夫運動卻長期適用課徵標準,可能導致青少年與基層運動培訓成本增加,以及教學與推廣型活動的推動遭受限制。

 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表示,高爾夫運動是亞、奧運正式競技項目之一,我國選手於歷屆國際賽事中也有優異表現,對國家體育發展與國際能見度是有實質貢獻。高爾夫運動性質涵蓋教育訓練、選手培育、競技發展及運動觀光等面向,已非單純娛樂消費行為,建議政府就「教學、訓練、培訓及競技性質之高爾夫活動」研議排除或減免娛樂稅可行機制。

 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說,娛樂稅制度的調整可採取「分流處理、非全面免徵」原則,兼顧運動政策與地方財政需求,如:明確將運動教學、青少年培訓及正式競技賽事,排除於娛樂稅課徵範圍之外,另於娛樂稅相關法制或授權規定中,明確區分「運動活動」與「娛樂活動」判斷基準,以利實務適用。

授權地方 得停徵稅
 運動部則表示,有關《娛樂稅法》修法前後,高爾夫球場課稅原則方式不變,但另放寬給予地方政府停徵空間。修法前高爾夫球場依其應稅收入金額及法定稅率課徵上限為百分之二十,而地方政府可以自訂較低的徵收率。修法後雖仍維持法定稅率上限及地方政府自訂徵收率規定,但同時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高爾夫球場娛樂稅。

 另外,據《娛樂稅法》第四條規定,免徵娛樂稅包含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公益社團或財團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各種娛樂收入作為事業使用;或扣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各種娛樂;以及機關、團體、公私事業、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未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的臨時性文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