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李庭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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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在社群媒體貼出影片,他與女友到墾丁國家公園遊玩,在一個祕境發現梅花鹿角並撿拾,此舉動引發網路熱議。圖為社頂的梅花鹿群。圖片提供/墾管處 |
日前有一名網友在社群平臺貼出影片,稱自己與女友在墾丁國家公園的一條獸徑上,撿到梅花鹿角,興奮得手舞足蹈,然而影片卻引起「能否將鹿角帶回家」的爭議。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表示,在園區內的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撿拾動植物標本,屬於可裁罰的違法行為。律師表示,旅行途中撿拾動植物,須留意不同區域的法規限制。環保團體表示,撿拾自然產物過量,可能破壞生態平衡。
針對網友的行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表示,在國家公園園區的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撿拾鹿角,屬於採集標本的行為,如未經許可,已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七條規定,可裁罰三千元。雖然在一般管制區內可以撿拾,然而國家公園的經營管理原則是「除了足跡什麼都不留,除了攝影什麼都不取」,希望大家共同維護國家公園的生態資源。
撿拾自然資源恐觸法
地點不同 法規不同
律師王綱表示,目前何謂「標本」,在法規上沒有明確定義。如果比較廣義解釋,動植物的部分形體就可能落入標本的意思範圍內。這個撿拾鹿角的案例,發生在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除了一般性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以外,還要審視《國家公園法》、《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等規定。依照現行法規來看,撿拾梅花鹿角的行為,並不違反《野保法》及禁止事項,但依地點來看,可能違反《國家公園法》,因為不確定民眾撿拾的地點是否在上述區域內,需要經過調查才能確認是否違法。
旅行途中,常見撿拾山間的種子、葉子、植物,在海邊可能會想撿拾漂流木或石頭。王綱表示,多數人旅遊的山林地帶多屬於國有林範圍,未經同意撿拾當地的自然資源,可能構成《森林法》第五十條的「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如果是去私人土地旅遊,則要取得地主同意。至於在海邊撿拾漂流木,必須符合政府公告的地點、條件、尺寸、方式才可以,否則也會觸犯《刑法》第三三七條侵占漂流物罪。撿拾石頭的行為,同樣也會因為撿拾地點不同,牽涉不同法規及主管機關,包含《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等。建議如果真的有撿拾需求,還是要先向當地主管機關詢問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規。
大量採集會破壞生態
興趣蒐集 並不可取
荒野保護協會棲地部主任謝祥彥表示,民眾如果少量撿拾自然中的產物,對環境影響不會很大,如果是大量採集,就會破壞生態環境。例如許多人喜歡在海邊撿拾貝殼,會造成寄居蟹找不到替換用的殼,只好勉強使用非洲大蝸牛的殼,甚至瓶蓋或玩偶頭顱來棲居,因為構造不適合,導致寄居蟹更容易因外殼破損而受傷。而青剛櫟等殼斗科植物的種子,是臺灣黑熊等野生動物的食物來源,因外觀討喜,常有民眾蒐集。如果少量撿拾,影響不大,但近年來種子手作課程興起後,有人進入山林大量撿拾,甚至直接修枝取走未成熟的種子,對生態環境會造成衝擊。